《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與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差異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稅務稽查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原《規程》)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針對新規定,將差異匯總如下:

一、章節上的差異

原《規程》共8章,分別為總則、管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案卷管理、附則。

《規定》共6章,分別為總則、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附則。

《規定》有關管轄的內容,在第一章總則里進行了規定。出現管轄爭議,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選案章節也做了一個簡化,還刪除案卷管理,附則內容除了名稱變化,未做具體修改。

二、總則章節的差異

(一)制定該規定的目的,增加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規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將原《規程》的“規范稅務稽查工作”改成“規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

(三)銜接上了法律與行政法規。

(四)原《規程》中關于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即“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在《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中未被保留。

(五)原《規程》中第三條“稅務稽查應當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系和配合?!迸c第四條“稅務稽查工作中,稽查局與稅務局、稽查局上下級的關系(即“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等”),在《規定》中未被保留。

(六)《規定》將稽查局局長的回避,明確由稅務局局長依法審查決定。

(七)《規定》增加了稅務稽查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八)關于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規定》增加了“稅務稽查案件辦理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案件辦理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做到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選案章節的差異

(一)對選案一章的內容做了簡化,列明“案源管理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處理,部分稽查案件是上級的有關部門緊急交辦的,稅務機關在進場檢查時無法及時辦理內部立案手續,因此,《規定》增加了“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進行檢查?!?/p>

四、檢查章節的差異

(一)關于收集證據材料,明確要合法合規,原《規程》第二十五條中列明的具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在《規定》修改為“?檢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并與證明事項相關聯。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獲取證據材料: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2.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

(二)對退還賬簿時的程序規定,《規定》增加“退還賬簿資料時,應當由被查對象核對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簽章確認?!?/p>

(三)對上述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進行補充,除文字、音像形式保存外,將收集電子數據提取的程序步驟也提出明確要求,內容增加了“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注明電子數據的來源、事由、證明目的或者對象,提取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以及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簽封情況等。進行數據壓縮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壓縮方法和完整性校驗值?!?/p>

(四)列明可以依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情形,增加了“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p>

(五)《規定》將原文的“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改為“解除稅收強制措施”的規定,具體內容不變。

(六)對該章中提到的凍結納稅人賬戶,增加了“并于作出凍結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交付凍結決定書”;關于查封清單、扣押收據的保存方式,增加了“查封清單、扣押收據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稽查局分別保存?!?。

(七)關于“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規定》增加了“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的規定。

(八)《規定》增加了需要確認中止檢查的情形,即“與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事實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確認的”。目的是可以避免稅務機關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與其他國家機關出現沖突的問題,有利于防范稅收執法風險。

(九)關于發現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的,增加了“被查對象對違法事實和依據有異議的,應當在期限內提供說明及證據材料”。本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相銜接。

五、審理章節的差異

(一)《規定》中,關于檢查結束后增加了“檢查結束后,稽查局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稽查局審理后提請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p>

(二)審理章節著重審查環節增加了一條檢查“執法主體是否正確”。

(三)關于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意見,增加了“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四)關于檢查環節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內容,《規定》將《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容進行了補充,增加了“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在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需告知檢查對象權利義務、在詢問環節應當對被詢問對象進行權利義務告知。

(五)關于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補充了“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回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六)關于稅務稽查的期限結論處理,增加了“稽查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或者無稅收違法行為結論。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不超過90日;特殊情況或者發生不可抗力需要繼續延期的,應當經上一級稅務局分管副局長批準,并確定合理的延長期限。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1.中止檢查的時間;2.請示上級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3.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時間;4.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文書的時間;5.組織聽證的時間;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期提供資料的時間;7.移送司法機關后,稅務機關需根據司法文書決定是否處罰的案件,從司法機關接受移送到司法文書生效的時間?!?/p>

六、執行章節的差異

(一)對于有經濟困難無法按時還款的情況,增加了“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請,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后,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在稅收強制執行環節,增加了催告等程序性規定,對于做出決定前的準備工作加以說明,“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制作并送達催告文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實施強制執行”。為保障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增加了“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p>

(三)實踐中,稽查局在對查封、扣押物品依法履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往往出現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權利主張要求,此時需要通過民事裁判途徑解決執行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行增加了“可供執行的標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屬的?!?/p>

(四)對于《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決定性文書送達后,《規定》明確了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決定書的情形,增加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決定性文書送達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1.決定性文書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2.決定性文書被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3.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性文書的;4.其他依法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性文書的”。

 對于企業而言,都不想被稽查,但是被選為稽查對象是無法避免的。新的《規定》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將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貫穿于稽查案件辦理全過程;還增加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細化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暫緩或延期繳納罰款的規定。為納稅人在稽查工作的新形勢下,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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