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享受條件
(一)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二)畜禽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農業產品。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