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體
從事飼料生產銷售的納稅人。
二、優惠內容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免征增值稅。
三、享受條件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四、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